□孫啟明麗研
  在中介公司的穿針引線下,陳某、邱某、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,約定陳某以104萬元的價格購買邱某名下的一套140多平方米房屋。合同簽訂後,陳某當即給付邱某定金兩萬元,中介公司收取了陳某佣金、權證代辦費、代收評估費等。
  不料沒多久,中介公司電話通知陳某由於房地產管理部門政策調整,涉訴房屋被調整成非普通住宅,需要多繳納各種稅費累計2.7萬餘元。陳某到房管部門咨詢,得知上述房屋政策從未調整,該房屋一直為非普通住宅。陳某為此非常不滿,訴至法院,她表示,中介公司在介紹該房時,謊稱該房系普通住宅,稅率較低,所以她才買下該房。
 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中介公司在代為出售房屋過程中,明知涉訴房屋系非普通住宅,為促成交易而向陳某謊稱該房屋系普通住宅,該行為已構成欺詐。陳某就此要求撤銷上述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。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,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。
  據此,法院判令撤銷房屋居間合同,並由中介返還佣金、權證代辦費等,邱某收取的定金兩萬元,因合同已被撤銷亦應返還。
  (原標題:編造房屋性質居間合同撤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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